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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年2月,罗某与谭某通过别人介绍结婚。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19-12-25

      2002 年2月,罗某与谭某通过别人介绍结婚。同年12月10日生下男孩谭某洁。没结婚之前,男方谭某在县城购买了一套房,然而婚后于2002年7月才办理房产证,登记在谭某名下。

      在一起生活期间,因为双方常常争吵,造成夫妻感情不和,女方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离婚。同时,女方认为男方婚前购买的比房产,婚后经双方共同使用经过8 年,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与谭某夫妻感情确实无法挽回,同意双方离婚。谭某婚前在县城购买一套房产,是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尽管是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办理的房屋产权证,可是房屋所有人的性质并没发生变化,所以应认定此房屋归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罗某提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划分,不予受理。
 
       ■法理评论■
 
      夫妻共有财产指的是受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在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去世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在此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以外,有归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会由于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当事人有其他约定的除外。”

      因此得知,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尽管是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办理的房屋产权证,可是房屋所有人的性质并没有发生改变,所以该房屋不能划分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法院认定该房产归婚前个人财产,无法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划分是没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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