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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损害的赔偿在我们国家并不具有确切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19-12-25

     关于离婚损害的赔偿在我们国家并不具有确切的赔偿准则,在实际的案件中通常都是遵循多方面的要素来断定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以下详细内容可以作为参考:
 
      1、 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

      受害人所遭遇的精神摧残时间的长短,是考虑的重要标准,对受害人的生活,学习,工作是否造成了影响,因为损害结果牵扯到人的身心方面,有需要时可以由医学专家对精神损害程度进行鉴定,这样有利于明确赔偿数额的多少。
 
      2、错误一方的犯错程度。

      包含错误一方实行的过错类别,动机和情节等错误程度通常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呈现的是正比,错误情节较轻的,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就小,受害人通常选择忍耐和原谅,明确的赔偿数额相对来说比较少,错误情节严重者,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就比较大,为弥补和恢复这种伤害,应该明确相对较大的赔偿金额。
 
      3、 错误一方详尽的侵害情节。

      可以联合过错方的侵害行为的形式,伎俩,局面等详细的情节都是综合考虑的范围,像虐带对比一般的过错行为较为严重,侵害行为越恶劣,延续的时间越长,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的影响就越大。
 
      4、 错误一方的经济承担能力。

      错误一方没有任何稳定的经济收入,要他(她)再多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没有一点用的。
 
      5、 诉讼时本地的经济情况。

      在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各有不同,贫富差距比较大,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发生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偏远山区,几十元的赔偿金额也许就可以化解纠纷。相反的,如果发生在经济发达的地区,相似的纠纷,判定上千元的赔偿金额,受害人大概不一定能够服从判决。
 
      因此,在明确赔偿金额时,要因人而变,对诉讼时当地的经济情况要加以斟酌,结合其他要素,正正当当的明确一个具体的金额。
 
      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应该做对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两种方式的兼顾。
 
      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可以夫妻二人磋商,磋商不了时可以由法官判决。
 
      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宜夫妻二人进行商榷,商榷不成功时,经法院进行判决。离婚损害赔偿金额原则上理应一次性支付。如果一次性支付确实没法完成,可以分期完成。分期支付的,由权利方申请,法院可以督促义务方供给抵押物或签署保证合同约定法人,以便确保支付义务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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