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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是当时相爱的男女步入婚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19-12-25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是当时相爱的男女步入婚姻殿堂时对彼此的誓言,然而真正能携手一生的人在面对诱惑的时候又有几个可以“坐怀不乱”,背叛了爱人,背叛了婚姻,最后闹到法庭,让曾经相爱的人形成陌路,为了自身的利益来千方百计的寻找对方出轨的证据。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构成证据的的类型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一方想证明另一方有了第三者的情形,可以搜集通过搜集上面提及到的证据类型证据对另一方存在婚外情加以证实,比如来往的信件、照片、录音资料,证人证言等。

      然而值得注意是,在搜集证据期间要想获取证据务必是在法律规范的范围之内,对他人的权益不容造成侵害,不然就算搜集到了证据在法律面前也是无效的。  
 
      此外,按照《婚姻法》与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一方以无过错方的身份能够向法院申请损害赔偿,具体应赔偿多少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认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确认,也可以按照另一方实际经济条件酌情认定赔偿金额。
  
      自己的配偶有了第三者对于无过错方来说就算给予了一定数额的赔偿对其造成的伤害也是无法修复的,感情上受到的伤害不是仅仅可以靠赔偿数额来“抚慰”的,对有的人来说也许受到这次伤害就再也走不出来,所以不可碰触婚姻的底线,忠诚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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