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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19-12-25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离婚时以下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达成共识由个人偿还债务的,然而不可以以躲避债务为目的。为此,一定要禁止以离婚分割财产躲避偿还债务的违法行为。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由于触犯法律或生产、经营等行为,拒不偿还贷款、税款、货款、借款、发放员工工资、租金等,为躲避债务,通过假离婚方式,将非法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夫妻或家庭共同财产协商分割给一方,另一方则单独或主要承担债务,导致债权人的债权破灭,有损于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不管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还是人民法院,在对待离婚问题时,都要“”严防死守。一方面要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和债务情况做全面的核查,另一方面对当事人订立的有关财产、债务协议、要严厉检查和监督,只要有对第三人财产利益造成损害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2、一方在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资助与其无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单独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不是共同生活所用负的债务。
 
      4、一方由于个人有违法行为所负的债务。
 
      5、一方为达到自己的私人目的而挥霍所负的债务。
 
      6、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双方由于感情破裂而分居,一方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其收入不作为家庭共同生活的,也归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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