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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达成协议女儿由母亲抚养,男方以自己经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19-12-25

      离婚后达成协议女儿由母亲抚养,男方以自己经济状况比女方好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女儿的抚养权进行更改,他给出理由是不是能成立,法院会不会准许他的诉讼请求呢?
 
      生于80年代的小霞和阿刚于2012年3月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平平淡淡。同年10月份,他们的女儿丫丫降临。可是女儿的出生并没有给两人的感情带来新鲜感,两人在平时的生活中依然是吵闹不断。

      所以在2013年的1月份,两人来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好聚好散。其中在《离婚协议》中,两人商定好女方小霞拥有女儿丫丫的抚养权,跟随女方共同生活。离婚后,女儿丫丫也一直是依据协议的约定,由其母亲小霞携带抚养。(文中人名都不是真实姓名)
 
      2014年9月,阿刚一纸诉状将小霞诉至法庭,他认为自己的经济状况要好与对方,他应该获得女儿的抚养权。同时,他还表示,假如小霞对变更抚养权没有异议,她可以不用承担任何抚养费。庭审中,小霞对男方的请求毫不客气的回绝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一方提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应准许,包含“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由于患严重疾病或由于伤残无力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
 
      子女和其一起生活的一方履行抚养义务或有残害子女情况,或子女与其一起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实造成不利影响的;超过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希望和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更改的”等四种情况,现男方仅仅觉得自己的经济状况比女方宽裕,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是在法律规定的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况之内,依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原则,男方应承担无法举证证明的法律后果,法院对阿刚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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