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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举证可以划分为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19-12-25

      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举证可以划分为下列几种类别:
 
      第一类:当事人论述,主要包含法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婚姻状况、夫妻感情进行的论述;
 
      第二类:书面形式的凭证,包括证词、情书;
 
      第三类:物证,主要是证实一方有过错的照片;
 
      第四类: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及手机短信。
 
      以上证据的类型是在多年来实际案件中诉讼遇到的证据以此做的大体分类,而提到一个具体的离婚案件,当事人要完全做到这几类证据都有不是很容易,一般情况下,所提供证据都是不完整的、证据相互之间不存在证明关系、没有办法断定证据的真实性等特点,对证据的证明力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从审判实践的结果看,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获得支持率很小。
 
      可是导致无过错方举证现状的因素,一方面在于无过错方主观上没有意识到证据色重要性,然而是最重要的原因,我们认为是涉婚案件的特殊性造成无过错方在一定程度上的没法提供证据。
 
    (一)婚姻的完全隐私性。夫妻生活属于双方的秘密,他人没有权利进行干涉,不然就是侵犯隐私权。而且夫妻过日子是属于两个的私生活,他人是不可能知道夫妻感情的真实情况的。
 
    (二)行为的隐蔽性。过错方有重婚行为或是与他人同居显然是非常秘密的,乃至对方十几年、几十年都不知道。就算听到一些传言也没法查实。
 
    (三)利害关系。夫妻双方真实情况的有所了解的人,通常来说主要为亲属和邻居,而这些人一般与一方或是双方有利益关系,于是知情人不会同意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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