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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份,原告李某与被告邓某订婚,依照当地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19-12-25

      案件说明:提出返还彩礼对方不同意
 
      2014年3月份,原告李某与被告邓某订婚,依照当地习俗,原告李某在被告邓某的要求下共给彩礼3万元。

      而后,原告李某提出要和被告邓某登记结婚,可是被告邓某不同意,同时,被告邓某要求与李某分手。因此原告李某要求被告邓某退回彩礼3万元,可是被告邓某不同意。
 
      争议的关键:仅仅订婚没有结婚彩礼是否需要退还
 
      本案中,对于原告李某是不是应该返还被告邓某的彩礼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李某是根据当地习俗自觉赠与被告邓某3万元彩礼费,事前双方并没有达成一定结婚的协议,并且依据习俗彩礼已经赠与应该归受赠者所有,所以,被告邓某无需退还彩礼。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李某尽管是以赠与的前提下给予被告邓某3万元彩礼,然而以双方登记结婚为原则的,应当属于一种有附加条件的赠与,现在被告邓某不能承担起登记结婚的责任,赠与的前提条件已不能实现,所以,被告邓某应该退还原告李某彩礼。
 
      律师观点:哪些情况需要退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要求退还依据习俗给予的彩礼,假如证实属于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双方没有进行登记结婚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然而没有在一起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对给付人生活造成困难。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的前提下。”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邓某在前期就婚姻关系达成共识,随后男方也给予了女方3万元彩礼,可是双方并没有进行登记结婚,且是女方要求分手,是在我国法律规定范围之内,所以,被告邓某理应退还原告李某3万元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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