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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子陆某是江苏阜宁县人,在外出款为“小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19-12-25

      已婚男子陆某是江苏阜宁县人,在外出款为“小三”买房,后来两人分手,并签署了协议,购房款是自己心甘情愿给付的,房子归小三所有。

      陆某的妻子黄某在离婚后才知道有这件事,因此将两人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协议没有效力,并退还购房款。23日,阜宁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同意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黄某与陆某本是夫妻,二人刚结婚时感情很好,然而在2012年朱某的出现让夫妻俩原本平静的生活发生了变化。陆某与朱某相识后不久,两人便有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陆某没有让妻子黄某知道资助14.45万元给朱某付了购房款。
 
      2012年8月25日,陆某与朱某分手,在律师的验证下达成协议,约定陆某出资为朱某购买的房子属于朱某拥有,陆某心甘情愿的将资助的购房款14.45万元赠与朱某没有必要返还。后黄某知道了丈夫陆某与朱某的关系,和陆某去当地民政部门进行了离婚。

      黄某从陆某口中知道了赠予协议的内容后,认为陆某的赠予行为对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于是又将陆某与朱某一起告上法庭,请求确认陆某与朱某的赠予协议没有法律规定,并要求朱某归还购房款14.4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应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由于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被告陆某以夫妻共同财产擅自为被告朱某出资购房款,并签订协议约定将以上所说购房款赠予朱某的行为,除了违背了道德良知,还违反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不是由于日常生活需要无法私自做出处理的法律规定,所以陆某的赠予行为无效,签订的赠予协议也是无效的。
 
      由于原告黄某与被告早已离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购房款应该平均分配,所以黄某只是应对其该得的数额即购房款的一半享有退还的请求权。另外由于被告陆某应享有的购房款份额,由于其与朱某是在违法的情况下支付的,所以没有权利要求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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