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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有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19-12-25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从法律上来说,只需满足上述情形之一,法院就会判决离婚。如果一方有重大过错,那原告方在起诉前就可以大量的收集另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切实证据提交给法院,比如一方与其他人同居的人证物证等,这样在开庭时会为自己争取有利的方向。

      不过在双方都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只是因为夫妻感情破裂想要离婚,法院会很难判决。

      因为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上述第五条的条款的判定因素太多了,如果没有确切的证据,法院也很难判定,单单因为这一点对法院起诉离婚也是很困难的,所以如果原告觉得夫妻感情的确已经破裂,确定想要离婚。

      那么可以和律师说明理由,律师会适当的帮你判断,这样的理由能否得到法院的认可。若夫妻双方的确已经分居两年,那么也可以向法院证明两人分居两年的证据。

      离婚案件属于民事案件,如果不是在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法院会很难判定,所以不一定一次就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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