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例
专业,隐私安全,专注婚姻,专业团队专注婚姻继承家事法律服务!
首页 > 婚姻资讯 > 离婚案例 >
汪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19-12-11
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11月登记结婚,2007年7月生育一子。双方感情不和,分居已久。故原告委托林律师起诉离婚。要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行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法院认为:经第一次离婚诉讼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证实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本案判决如下: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可探视四次。
版权声明,请勿复制传播本站所有文章,重庆婚姻律师网将保留追究版权的权利。
上一篇:岳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为男方追回女方控制的 下一篇:陶某与管某离婚案律师办案手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