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有权要求“小三”全额返还获赠财物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19-12-11
【案情简介】
甲某(女)与乙某(男)系夫妻关系,于2003年登记结婚。2013年4月至2015年4月期间,乙某分别三次向丙某共转账235000元。甲某主张乙某与丙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这三笔款额支付都没有合法的目的,而且甲某并不知情。2015年6月,甲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乙某与丙某之间的违法赠与行为无效。2.丙某返还甲某赠与财产人民币235000元并支付利息。3.丙某对甲某书面赔礼道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笔款项均是银行存款,在没有证据证明不是甲某与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情况下,认定涉案的三笔款项是甲某与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关于涉案的三笔款项是否是赠与行为的问题。丙某与乙某均不能举证证明不是赠与行为,丙某确认与乙某私下成为好朋友,作为好朋友,理应知道乙某已有家庭的情况,丙某无合法理由获得对方大额金钱,损害了乙某配偶甲某的合法权益,甲某诉请丙某返还赠与财产人民币23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甲某诉请丙某书面赔礼道歉,赔礼道歉一般适用于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身份权受损害的法律关系,本案是财产损害的法律关系,甲某的诉请,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依此判决:一、乙某与丙某之间三笔款项的赠与行为无效。二、丙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甲某返还赠与财产人民币235000元及利息。三、驳回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配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小三”,配偶一方是否有权提起诉讼请求“小三”返还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应取得一致意见,配偶基于不正当关系向“小三”给付财产,违反公序良俗,损害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取得财产的“小三”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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