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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有外遇,利用婚内财产给情人购置房产,妻子起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时间:2020-03-19

每年的离婚率屡创新高,离婚的原因千千万,但又是万变不离其中,不相爱或爱得不深,所以才承受不了考验而失败收场。其中婚外情又是让人那么痛恨,特别是做婚外情中的主角(第三者),但作为背叛者,我对他们只说一句: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
 
以案说法,深入浅出。案例本身就是一个故事,从故事里每个人的感悟也许不同,但案例中就是一面镜子,从镜子中看看自己,总结自己,不要在别人不好的路上,又走了一遍;相反,如果路子好,是否可以考虑一下,学习一下呢。
 
案情
 
人物介绍
王大强,男,已四十几岁,长得不丑也不帅(外貌一般),才能还可以,某公司老总,至少赚钱的能力挺好,有钱就是。
陈宝琳,女,已四十岁,年轻时长得挺漂亮,现在气质挺好,才能一般,家庭主妇。
婚外情人(王宝欣),女,已三十岁,未婚,长得漂亮,身材也可以,比较会讨喜的那种。
案情的经过
这几年来,王大强随着事业的发展,围在他旁边的美女越来越多。陈宝琳管不过来,又想维护这段夫妻关系,一个外人看来幸福美满的家庭,起码为了孩子,就开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不太过分就行(这个过不过分就看每个人的底线在哪里)。
在这个还算安静的家庭里,随着王宝欣的到来被打破。在王大强身边的美女中突位而出,成为王大强的秘书,本事不小吧,确实不小,因为做事低调,又会显示柔弱的一面,很会讨人开心,没过多久上升为相对稳定的男女关系,王宝强在外租了豪华公寓。
稳定后,王大强还把王宝欣介绍给其妻子陈宝琳认识,当然不会当着面说是其情人,只是说是公司请的秘书很帮得忙,这个陈宝琳热情招待她,王宝欣嘴巴也甜,一来二去,竟然成了闺蜜,这能力强,又是秘书又是闺蜜双重加持之下,太可怕。
这样三方关系都很熟悉,王大强跟王宝欣关系更加亲密,于是王大强给王宝欣买了1套大豪宅,可能太高调,还是有人看不下去,或是什么原因,陈宝琳知道了此事,打破她的底线,忍无可忍,于是咨询律师收集证据,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分割财产,并要求王宝欣返还财产。
 
防闺蜜
法院判决
 
王大强与陈宝琳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在分割财产中,在平分的基础上照顾于陈宝琳。
支持陈宝琳要求的损害赔偿。
要求王宝欣返还财产等。
陈宝琳的诉讼请求基本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打击婚外情。
 
案情分析
 
离婚这个问题,最近很多人都很烦离婚难的问题,本意是要阻挡一下有些人把婚姻不当一回事,以为是在吃快餐,一点小事就闹离婚,一时激动跑去离婚的,有些离了婚就后悔,但就很难复婚,在此提一下,不是本文主要说的。本案例判决离婚,感情确已破裂是很明显,王大强平时就沾花若草,现在竟然给王宝欣买房,这证据也不难找。所以法院判决支持离婚。
这里就涉及到法院对于财产分割的原则,基本是尊重双方意愿,如果无法达成合意,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特别是无过错方。
损害赔偿。依照婚姻法的规定,无过错方是可以要求过错方损害赔偿,至于具体是多少,还得看过错的程度、财产状况等,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去确定。
王大强为王宝欣买房的行为,是赠予行为,但是此行为为无权代理或无权单独处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本身王大强和陈宝琳夫妻关系期间,王大强的收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王大强用夫妻共有的财产去赠于,并没有经过陈宝琳的同意,等待陈宝琳的追认,陈宝琳当然不同意,得不到追认,使王大强为王宝欣买房的行为的效力变成无效的行为。有人想,那不是废话,都这样的情况根本没必要所谓的追认行为,其实在2015年时高院网公存的经典型案例指引就文中这种赠予行为直接规定为无效行为。王宝欣须返还财产。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不要脚踩两只船,因为很容易翻船。
遇到婚外情,不要躲,因为就算要躲也是躲不掉的,勇敢的去面对。毒瘤在身就要去处理,等长大了或晚期就很难就救了。
记住:家庭是要双方去维护的,而不是单方去死撑,那又有何意义呢,而且会拖垮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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