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子女的抚养费一直是关注的重点。夫妻离婚、就子女抚养费达成一致意见后,实际抚养孩子的一方将孩子送去了私立学校就读,产生了高昂学费。在此情况下,
实际抚养孩子的一方可否要求另一方在抚养费的基础上,再承担一半的学费呢?重庆离婚律师解析。
案例:
2014年,张女士、刘先生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女儿晓晓随母亲张女士一起生活,刘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
2016年暑假后,为让女儿接受最好的教育,张女士将小学毕业的晓晓送到某私立学校上初中。
面对每年高达3万元的学费,本是工薪阶层的张女士力不从心,掏光所有积蓄、并借了朋友一笔钱后,才勉强使晓晓在私立学校读了两年。
女儿初三,再次面临交学费之际,已无其他办法的张女士找到前夫刘先生,要求他承担晓晓上私立学校一年的学费;刘先生拒绝。
对此,张女士以女儿晓晓的名义将刘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晓晓在私立学校上初中两年学费6万元的一半3万元。
刘先生辩称:
按
离婚协议约定,他每月都按时将晓晓的抚养费1500元打到张女士的银行卡上。
至于晓晓上私立学校读书,张女士未征求过他的意见,他也不知情。
同时,对于月工资仅4000元的他来说,这3万元的高昂学费他也承受不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抚养费应以必要、合理为限。
张女士将晓晓送至私立学校,未经其父亲刘先生同意;
且晓晓就读私立学校所支出的高昂学费,并非必要的教育费用,而且已超过其父亲刘先生的负担能力,故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驳回了晓晓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婚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称《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重庆离婚律师指出:
案例中,刘先生、张女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晓晓抚养费的给付数额为每月1500元,远高于《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的“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且不存在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育费的法定情形,故此不应再增加晓晓的抚养费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法律知识延伸:
一、高价学费、兴趣班等属于抚养费吗?法院怎么判?
现实生活中,由于社会教育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孩子上学常常面临私立学校的高价学费、“择校费”“兴趣班”等费用,这些是否属于抚养费的范围呢?
目前来看,法律对此并没有直接给出答案。
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通常的做法是,看双方在子女就学前是否就这笔费用的分担进行过协商,是否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以尊重双方协商的意见为处理原则:
如果没有进行协商或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较为普遍的处理方法是往往不将这些费用计入抚养费中,而只是将基本的生活、教育和医疗等费用计算在内。
因此,案例中,面对晓晓向刘先生索其上私立学校的高昂学费的诉求,法院以非必要的教育费用为由予以驳回。
二、抚养费的数额可以变动吗?
抚养费的数额,在发生法律效力后,并不是固定不变的。
《具体意见》第十八条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也就是说,当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后,父母双方可就抚养费的问题进行协商,以确定提高抚养费的标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也可以提起变更抚养费标准之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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