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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离婚律师在线咨询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时间:2020-07-21

重庆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承业律师事务所】以精湛的业务水准、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良好的辩护效果,深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哪些情况下,子女随父方生活?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ji病或其他严重ji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三)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3)无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ji病或其他严重ji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父方照顾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父生活的。
 
准备离婚了,协议还是诉讼? 
离婚有协议和诉讼两种方式,各有其特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用。 
 
一、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省时、经济。一般来说,如果材料齐全,半个小时左右即可办完协议离婚手续。
但是,协议离婚的要求较为严格,协议离婚必须夫妻双方对离婚的意思、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 
 
二、诉讼离婚 
夫妻双方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
诉讼离婚相对是比较费时费力的,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这也就是必经的一步了。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在此条件下并不会形成对离婚裁判的阻劝,但并非必然条件。婚姻法所规定的离婚法定条件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除法定的几种情形外,一般都以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合意或者法官对当事人的表述、行为及其他证据相结合综合判断形成自由心证后确定。婚姻的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的协议,应当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但双方意思自治和权利的行使,在某种条件和环境下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同时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得侵犯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与财产分割不同,离婚是身份关系的变更,同时亦会引起监护、抚养关系的变更,在离婚诉讼中双方的合意既应包括解除婚姻关系,亦应包括对子女监护、抚养的安排,并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出发点和目标。在互相推脱并拒绝自己抚养子女的情形下,除非有特别的情境、遭遇,否则一般会被认为是不负责任甚至是冷血的,且此印象是面向父母双方的,此时就不得不考察一下双方离婚的动因与目的了。
 
离婚妇女合法权益保障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体系,健全离婚妇女权益保障体系 
首先,在法律层面上应体现出男女平等这一基础,而“男女平等”这一思想不仅仅应该是一种空喊的口号,也更应该在实质内容上有所体现。其次,应完善法规,增进社会保障。针对《婚姻法》中有关离婚经济补偿问题规定不清的情形,应当加以立法使条文进一步明确如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中的补偿额度、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等,从立法的方面给予离婚妇女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 
 
(二)通过司法途径强化对离婚妇女的法律救济 
用司法的手段来保障离婚妇女的权利,可以对其财产权利予以特殊保护。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可以适当地对女方予以倾斜性的照顾,实际上这也是对女方的离婚自由权益的保护,使得妇女在离婚后不至于陷入生活的困境。此外,还可以通过适当延长妇女对财产追索的诉讼时效,来强化对离婚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加大宣传力度,促进妇女发展 
任何问题最终发展的关键都在于其自身,隐私,如果想加强对離婚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还应该不断提高其自身的素质和专业技能,坚持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从***层面来讲,要加大宣传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力度,并使其得到切实的落实。
 
浅析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对义务承担方的认定 
 
关于过错赔偿的义务主体,学者间争议较大。有人认为:“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不仅侵害了婚姻当事人的配偶权,妨害了他人的家庭安宁,而且冲击了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家庭制度,这实质上就是对法律的破坏和违反。因而,第三者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笔者认为,离婚及离婚过错赔偿是配偶双方之间的纠纷,解决的是配偶之间民事身份及民事责任问题,不宜将第三者的责任规定进来。对于第三者的行为,更适宜以道德规范来调整,只有在第三者插足情节严重,损害重大时,才规定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而且,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也不宜放在离婚制度中,应该放入民法侵权行为编中。受害人对第三者可另行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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