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转移财产,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多分财产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时间:2020-03-27
案例简介:
汪某于2016年11月去逝,其生前经历个两次婚姻,第一次婚姻配偶为郑某,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即汪某2、汪某4、汪某3,汪某1系汪某4的儿子;汪某第二次婚姻配偶为经某,婚后未生育小孩。2015年9月,汪某将51万元钱款及工资卡交由汪某1保管。经某因与汪某发生矛盾后于2015年10月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6年3月法院判决准予经某与汪某离婚。二人离婚之后,经某以汪某在离婚诉讼过程中隐匿财产为由,请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主张该财产不分给汪某。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结束时,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等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过错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在离婚后才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汪某向汪某1交付的51万元属于经某与汪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经某与汪某发生矛盾后,汪某将涉案的51万元转给汪某1且无合理事由,认定汪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一审法院确定汪某隐匿部分财产的分割比例为6:4,即该部分财产的60%归经某。且因汪某于2016年11月去世,一审法院做出如下判决:一、汪某1归还经某人民币306000元;二、汪某保管在汪某1处的204000元为汪某的遗产。
后汪某1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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