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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太太离婚时,怎样获取最大的权益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时间:2020-04-24

  全职太太离婚时,怎样获取最大的权益

  现实生活中很多女生结婚后就被要求辞职在家当全职太太,双方一旦离婚,女方能要求男方支付辞职所造成的的损失吗?

  对于婚后没有收入的“全职太太”离婚时是否应当净身出户?

  我们一起来看看重庆离婚律师是怎么说的吧!

  1、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夫妻在结婚之后获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以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这些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按照等额分割。

  3、如果夫妻两人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且真要走向离婚,若婚房是南方婚前出资全额购买的,这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女方无权分割。此外,如果南方还未达到退休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他的养老金现在也是不能分割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保险金账户余额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此之外,婚后男方取得的工资、用工资做的投资理财、以及住房公积金应该是夫妻两人共有,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这部分财产女方也有权等额分割。

  4、全职太太们为家庭的辛勤付出值得每位家庭成员尊重,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更不应该“亏待”她们。

  “全职太太”在离婚时能平等分割共同财产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我国一直非常注重妇女儿童权益维护以及相关立法的完善,最新修改的婚姻家庭编(草案)的一大亮点就是离婚补偿救济不再限于“分别财产制下”:

  关于离婚补偿,草案扩大了适用范围,删掉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限定性条件“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明确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相关案例:

  浙江就曾发生过此类案件,婚后女方被要求辞去大好工作当全职太太,但婚后生活并不幸福,最终走上离婚之路,女方要求男方赔偿自己放弃工作照顾家庭付出的家务补偿费,男方拒绝后被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并未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即并未实行夫妻财产分别制,而且男方也将自己的收入所得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女方所主张额家务补偿费并无合法依据,故判决驳回女方诉讼请求。

  在这里我想说,无论婚前还是婚后,女方都应有一份自己的事业,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才有更多的生活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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