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离婚恶意转移财产,20万房子18万就就卖了
夫妻闹离婚,丈夫竟将价值20万元的房产以18万元价格卖了。扬州市邗江区法院一审对此案作出判决,夫妻双方以20万元的原价分割该房产,男方需付女方14万元。近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王女士与刘先生于2007年结婚。2013年,双方购买位于扬州市区房屋一套,购买价格为20万元,并登记在刘先生名下。2017年12月,刘先生将此房屋出售,房管局备案成交价格仅为18万元,售房款由刘先生收取。2018年11月,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与刘先生离婚并对
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被告同意离婚。
王女士主张售房款按照购买时价格20万元予以分割,同时称刘先生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应予以少分。对此,刘先生不予认可,辩称因急需用钱,才低价将房屋出售,房屋出售的实际价款即为备案登记的18万元。
扬州市邗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刘先生单方出售房屋,独占售房款未予分割,且出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甚至低于房屋购买价格。刘先生辩称为偿还债务而低价出售,不符合常理,同时亦未能提供由买卖及中介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推定被告存在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王女士的合法财产权益,故在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予以少分。王女士主张以2013年房屋购买价格认定售房款,合情合理。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准予王女士与刘先生离婚;刘先生给付王女士财产折价款14万元(20万元*70%)。刘先生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夫妻一方在处理大额共同财产时,若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变卖财产,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时,应推定一方存在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适用上述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