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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其配偶是否担责?重庆江北律师免费咨询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时间:2020-07-23

近年来,担保在经济行为中愈发常见,需要注意的问题也越来多。今天重庆江北律师主要想借一个案例和大家探讨一下,夫妻一方对外担保,配偶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
 
【件详情
2015年1月,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起至2017年1月止,具体借款期限及日期以借款凭证为准,并对其他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同日,以某银行为债权人,以某公司为债务人,分别与保证人李某、王某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依上述主合同与债权人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后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贷款发放义务,但被告某公司未能按约返还借款,保证人李某、王某亦未承担担保责任。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
被告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8万元及利息;保证人李某及配偶万某、保证人王某及配偶张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用、律师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对担保人配偶万某、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
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承业律师表示,以上案例的争议焦点在于: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了担保,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对外担保较为普遍,而认定夫妻一方担保债务的属性和对方的责任问题,通常应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夫妻一方担保债务要考量担保的性质。
保证担保是一种人的保证,是个人信用担保,具有鲜明的人身属性。债权人之所以接受夫或妻提供的担保,看中的是其作为保证人的信用度,而不是担保人素不相识的配偶。因此,夫妻一方以自己的信用为他人提供担保,并不必然对另一方产生法律后果。
第二、夫妻一方担保债务是否有夫妻共同合意。
夫妻一方对个人财产拥有所有权,其以个人财产对外提供担保不为法律禁止,除非夫妻约定或相对方事后追认的情形,即夫妻双方对外担保债务达成共同合意,由于担保行为而发生的债务另一方则无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夫妻一方担保债务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关。
并非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一概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重点还应考量该担保之债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密切相关。
如果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后,夫妻双方共同享受了借款带来的利益,担保之债用于夫妻共同生产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夫妻相对方自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这也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和公平原则。
综上,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需综合考虑是否有夫妻共同合意、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关、是否为了家庭生活的有偿担保等多种因素进行具体分析。
案例中,担保人配偶并未在案涉保证合同上签名,没有共同为案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合意,银行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担保人的保证行为是被其配偶认可的夫妻共同行为,法院判决担保人配偶无须承担连带责任,也正是基于上述因素作出的综合判断。
通过上文重庆律师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其配偶是否担责?重庆江北律师免费咨询”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相关法律知识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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