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被法院判决为无效遗嘱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19-12-11
情介绍:王老先生在重庆二环以内有一套四合院,价值过千万元。这套房子是王老先生自己婚前父母赠与的房产。王老先生膝下有两个孩子,儿子王大无业吃低保,和王老先生同居住在这个四合院内;女儿王二在外地教书,老伴也已经去世多年。2010年3月,王老先生因病住院,王二还没来得及回来探视病重的父亲最后一眼,王老先生不久即不治去世。王二和王大处理完丧事后,准备商量如何分配老先生留下的遗产时,没想到王大拿出了一份由重庆市某公证处公证的遗嘱,王老先生在遗嘱中明确说明这套四合院由王大一人继承,王老先生的存款30万元由王二继承。王二对这份遗书提出了质疑,认为不是王老先生的真实意思,认为这份遗嘱是无效的。姐弟俩争执不下,不欢而散。
2011年5月,王二委托重庆继承律师将王大起诉到重庆某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公证遗嘱无效,并要求与王大共同依法继承父亲王留下的遗产四合院一套和三十万元存款。
法院判决:法院在审理中,王二要求对王老先生做公证时的精神和身体状态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在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后,鉴定结论认为王老先生在做这份公证遗嘱时处于昏迷状态,不具备表达真实意愿的能力。另查明,这份公证遗嘱没有进行录音录像。
故此,法院为这份公证遗嘱无效,王的遗产由王二和王大共同继承。
律师点评:继承法司法解释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本案中,虽然有公证遗嘱,但是通过司法鉴定可知,王老先生立遗嘱时没有行为能力,又没有录音录像等相反证据证明,因此,这份公证遗嘱无效,,王老先生 遗产应该按法定继承处理,由王二和王大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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