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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五类遗产不能具有继承权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19-12-11

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用立遗嘱形式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用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方式有两种:遗嘱继承和遗赠。立遗嘱人可以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遗产。遗赠则是立遗嘱人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法律赋予公民用立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既体现了我国公民具有广泛的自由民主权利,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老年人。这使老年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根据子女对自己尽赡养义务的大小,以及子女的具体情况来合法而又合理地处分自己身后的财产。老年人可以在遗嘱中为尽赡养义务多的子女多留遗产,对尽义务少或不尽义务的子女少分或不分遗产,这些规定使继承人的继承权被取消。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设立遗嘱时,无须征得遗嘱继承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得到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赞同。只要有遗嘱人的起初意思表示,遗嘱即发生法律效力。

立遗嘱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继承法》规定了立遗嘱的有效条件有:

(1)遗嘱人立遗嘱时须有行为能力。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如果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行为能力,则不影响他法时所立遗嘱的效力。

(2)遗嘱必须表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因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他人伪造的遗嘱无效,篡改的遗嘱,篡改的内容无效。有的被继承人本来没有立遗嘱,而继承人无中生有假造遗嘱,也有的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继承人认为于已不利,又另造一份于已有利的遗嘱,以假乱真。这引进都属无效遗嘱。

(3)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

其中有公证遗嘱的,则以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继承法》有关规定,遗嘱有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五种方式。自书遗嘱由被继承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则由被继承人口授他人代书,须有证人在场见证。录音遗嘱用现代电子手段留下被继承人口头表达遗嘱内容,须见证人证明录单内容并妥善保管,以免被篡改、丢失等。口头遗嘱在特定情况即被继承人生命垂危和其他危急情况下使用。由于证据力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继承法对见证人资格也有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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