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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男方涉恶意隐藏转移财产6万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时间:2020-04-18

夫妻离婚时,往往因为财产纠纷闹得不愉快,也有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未分割的财产,遇到这样的情况怎么办?若对方恶意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是否应依法少分?重庆离婚律师结合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
关先生与范女士结婚多年,后因性格不合,双方于2008年4月起分居,2012年1月离婚。
期间,关先生在2010年7月至2011年初,与他人共同经营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收益62500元。
范女士与关先生离婚时,未对该62500元的收益进行分割。离婚后,范女士知晓该钱财,认为关先生恶意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依法少分,于是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定关先生给付范女士20000元。
 
律师说法:
1、与他人共同经营所获的收益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例中的关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共同经营所获的收益625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2、男方收益的62500元应如何分配?
对此,范女士主张关先生恶意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少分。真的吗?以下问题应被解决。
(1)男方是否存在恶意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查明的事实,关先生与他人共同经营的事实发生在其与范女士分居期间,故关先生不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观恶意。
(2)若对方恶意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是否应依法少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
① 范女士在其与关先生的离婚诉讼中,若能提供证据证明关先生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该离婚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关先生可以少分或不分;
② 范女士在离婚后发现关先生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该笔共同财产 男方为何分得更多?

主要是考虑到关先生与他人共同经营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事实,发生在其与范女士分居期间,承担的投资风险客观存在,据此酌定其应适当多分是合理的。
(4)法律知识延伸:如何防范对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1、提高意识,了解夫妻财产状况
2、避免争议,进行财产约定
3、及时取证,保存证据
4、离婚协议明确约定
5、资产登记在已方名下
6、申请财产保全
7、不动产异议登记
8、申请无效之诉
9、提起分割之诉
10、推行夫妻财产申报制度
11、慎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12、强化司法制裁
通过上文重庆离婚律师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男方涉恶意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6万”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相关法律知识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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