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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诉讼离婚律师:儿子非亲生 能让女方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失吗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时间:2020-05-28

重庆诉讼离婚律师结合案例谈谈相关法律知识:
男女双方离婚后,男方进行亲子鉴定,发现自己并非孩子的亲生父亲,遂起诉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N万元。此类精神损害赔偿应当受支持吗?
1、一种意见认为女方确有过错,且对男方构成精神伤害,故应当支持;
2、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女方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抚养非亲生子女能否视为一种精神伤害有待商榷,故不宜支持。
那么,哪种意见比较妥当?
 
重庆离婚律师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男方受欺骗抚养了非亲生子女,代替孩子的亲生父亲履行了法定的抚养义务,男方得知事实真相后,当然有权利追索以前所支付的抚养费。
从男方的角度来看:
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对其精神上造成了巨大伤害,故其同时有权要求侵权者赔偿精神损失。



思路一:这种案件行为人的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人格权,而是身份权,是侵害亲权的侵权行为。
配偶一方将本没有亲子关系的子女谎称为有亲子关系,使对方不明真相地当作自己的亲生子女进行抚养,最终的结果却是抚养了非亲生子女。
进行欺骗的一方在主观上具有故意,使配偶的身份权受到侵害,构成侵害亲权的侵权责任。
 
思路二:这种案件属于无因管理,因为存在没有法律的原因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这个事务就是抚养他人的子女。
但无因管理必须是无“因”而进行管理,事实上欺诈性抚养关系在进行管理的时候,是有“因”的,即在他人的欺诈下,误将他人的子女当作自己的亲生子女抚养,尽管是“误将”,但也是有“因”;
 
思路三:这种案件属于不当得利,被抚养人的法定抚养人当然是不当得利,但不当得利不能概括行为的性质,仅仅指出了行为后果的性质。
 
重庆离婚律师综合来看,思路一较为妥当。只有认定这种行为的性质属于欺诈性抚养关系,是一种侵权行为,才能够正确界定这种行为的性质。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赔偿精神损失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是两码事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并不一定构成“与他人婚外同居”的赔偿要件,即通奸生育子女与“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不能等同。
而判决女方赔偿精神损失的依据,应是《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
 
通过上文重庆律师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重庆诉讼离婚律师:儿子非亲生 能让女方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失吗”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相关法律知识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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