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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改随母亲姓 父亲能不给抚育费吗?重庆离婚律师电话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时间:2020-06-05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父母离婚后,对其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其支付抚育费。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名而拒付子女抚育费。重庆离婚律师特作解析。
 
案例:离了婚,女儿由母亲抚养,并且改随母亲姓,男方就可以不付抚育费?
2013年,小张的父母在四川大英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小张随母生活,父亲唐某按照每月500元标准支付抚育费,直到小张可以独立生活为止。
2016年,小张的父母共同到派出所将原告的姓名更改为随母。
后来,父亲唐某以与小张母亲口头约定更改姓名后可不付抚育费为由拒付。
近日,10岁的小张将父亲唐某告上法庭。
 
张女士:离婚七年,上小学前女儿改了名字
在小张的母亲张女士看来,女儿改姓只是唐某拒付抚育费找的理由。她说离婚7年,唐某只付过一个月的抚育费,并且是分两次支付。
张女士表示:
2010年,女儿出生后,两人都在广东打工,女儿一直由张女士父母照看。
2013年,两人离婚后,唐某按协议应该每个月支付500元的抚育费,但当时唐某表示自己经济困难,她也没有坚决讨要。
女儿在上小学前,自己表示要改名字,多年来唐某对女儿少于过问,于是张女士联系上唐某,一起回到大英县老家派出所签字为女儿改名字。
当时,唐某表示,改了名字女儿就跟自己没有关系了。张女士当时很生气,说过“你本来就没有负过责任”。
近几年,张女士再婚,又生了一个儿子,经济一直不宽裕,此后跟唐某讨要了两次孩子的抚育费,但唐某一直不给,才走了法律程序。



审理法院:
唐某提出要做亲子鉴定。但亲子鉴定出来后,唐某放弃举证,因为鉴定结果为孩子确系唐某亲生女儿。
而唐某在法庭上提出的:孩子改姓不付抚养费的“口头协议”,不具法律效力,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无条件的义务”。
被告唐某与原告之母协议离婚,双方对原告抚育费的给付自愿达成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遂判决被告按时支付原告的抚育费。

法院最终判决:
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无条件的义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名而拒付子女抚育费。唐某必须支付过去几年孩子的抚育费共计4万多元。

 
网友:
@ningnangnong:动物还抚育幼儿直到能独立捕食呢
@一只度度:男人:亲生的不等于后代,随他姓才等于后代
@一江风月瘦如刀:所有说跟谁姓不重要的女人看看……
 
重庆离婚律师: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无条件的义务”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通过上文重庆律师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离婚后孩子改随母亲姓 父亲能不给抚育费吗?重庆离婚律师电话”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相关法律知识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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