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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19-12-11

诉讼离婚条件,也就是裁判离婚标准。裁判离婚标准作为诉讼离婚的起因和归结,在诉讼离婚中居于多重地位,扮演着多种角色,包含了多方面的含义:首先,它是法律所规定的是否准予离婚的一个规范模式,构成判决离婚赖以认定和适用的普遍标准;其次,它是法院在每一个诉讼离婚的操作过程中据以决定是否裁判离婚的强制性法定条件;

第三,它是法律所确认的引发离婚纠纷的直接的,现实的原因事实,被称作法定的离婚原因;

第四,它是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事实依据和法定理由。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原则界限或法定标准,是我国离婚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和司法实践经验的结晶。

为了弥补概括式离婚标准的不足并保持其优点,新婚姻法在已有的概括主义立法形式下,在第32条列举了几种常见的离婚原因: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依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宣告公民失踪,应当具备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宣告失踪实质条件:

1、该公民须有下落不明的事实;

2、下落不明的时间,须持续满2年;

3、须由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4、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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