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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时间:2019-12-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11条明确规定,“解除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那么,同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要认定为同居期间双方的共同债务,必须有证据证明借款是用于同居双方的生产、生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方面的证据应当由债权人负责提供。

在认定同居共同财产上面临的主要问题是:

1、同居开始的时间;

2、同居前的个人财产的认定;

3、同居后同居人共同添置的财产是否是共同出资举证比较困难;

4、涉及一方有婚姻关系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用于同居财产添置的处理。

两人分手,首先应对财产进行清点估算,先确定哪些是私人财产或共同财产。其次,应确认每一项财产的产权。双方会共同购置一些财产,如果当时没有做任何约定,理论上讲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产权就归谁,如房产、汽车、银行存款、古董等。不需要登记的原则上谁购买、使用、照顾、保管就归谁。

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

1、非法同居的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问题,能协议就按协议处理。在协议时,应委托律师起草、审核或者见证协议,避免以后再发生纠纷。如协议不成,应委托律师起诉。

2、如起诉,子女抚养问题,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3、如起诉,同居期间所得共同财产,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即原则上平分,适当照顾女方。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 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 方的同意。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 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 规定的精神处理。

1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1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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