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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这5种约定无效 双方都签字也没用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时间:2020-03-23

现实生活中,离婚的人越来越多,真正到法院离婚的不到5%,绝大部分都是通过签订协议而离婚,因为快。而且民政部门对离婚协议内容没有严格限制。只要两人协商一致就可以办理。但在很多协议离婚后的官司中,许多夫妻在离婚协议中作出一些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条款,这类约定条款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当对方违反这类约定时,也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都有哪些约定条款无效呢?跟着重庆离婚律师来看一下。
 
一、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条款无效。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不动产的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
因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的条款无效。
养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
满18岁后求学等的垫付义务在法律上也存在争议,一般也就支持到18岁了。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若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


 
三、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次性支付子女抚(育)养费的协议条款无效。
《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时要求离婚后的父或母一方支付超出约定的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这是没有含糊的。

四、离婚协议中:约定处分的财产属于无权处分的别人的财产的协议条款无效。
夫妻双方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当然包括婚前和婚后的财产都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但是不得处分别人的财产。
很多时候,由于双方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为了某种目的或者补偿对方约定己方或对方父母等案外人的财产归对方所有,由于对财产无权处分,因此,这样的约定一般认定为无效。这里不涉及委托代理关系或者追认的问题。

五、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债务由另一方承担的协议条款无效。
应当是合理分割共同财产和债务。如果是上述约定,就是夫妻在恶意逃债。第三人(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候,还是要夫妻共同承担。

以上5种协议条款都是无效的。提请大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避免此类条款的发生。如果签了,后悔就来不及了。

通过上文重庆离婚律师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协议离婚的这5种约定无效 双方都签字也没用!”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相关法律知识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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