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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离婚登记与他人同居是否算重婚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时间: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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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曹女士,二人相识不久,正赶上吴先生家拆迁。为了获得更好的居住条件,吴先生匆匆的与曹女士结婚,以便将曹女士的户口签过来。二人结婚后发现对彼此都不是十分了解,经常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大吵起来,甚至大打出手。由于不堪忍受这段婚姻,吴先生以单位借调为借口,与曹女士分居。
 
分居后的吴先生在两年前的一次聚会上见到了马小姐。经过几次接触后,吴先生发现马小姐不但聪明漂亮,还十分的善解人意,正是自己寻觅多年的终身伴侣,顿时生出了一股仰慕之情,决定与其进一步接触。双方感情发展的很顺利,过着只羡鸳鸯不羡仙的幸福生活,这让吴先生几乎忘记了曹女士的存在。
 
今年春天,已经与吴先生分居多年的曹女士,听说了吴先生在外地与另一女子同居的事情,感到愤怒不已。但是一思及二人已经分居多年,结婚时又没有什么感情基础,也就渐渐的平息了怒火,升起了想要离婚的念头。于是,当晚曹女士回家对母亲说出了这个想法。曹-母认为,离婚可以,可是曹女士的年龄已经不小了,应该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对此,曹女士表示赞同。可是以她对吴先生的了解,他一定不会将房子让给她。为了保住房子,曹女士动起了脑筋。
 
她通过多方打听,知道了吴先生在外地的住址,悄悄的来到了吴先生居住的城市。拍下了大量吴先生与马小姐相处的照片。随后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根据曹女士提供的相关证据,法院批准了他们的离婚请求。并将房产判给了曹女士,而曹女士要向吴先生支付一定的差额。接到判决书的吴先生感到十分的莫名其妙,他与马小姐相识绝对是在分居满两年后。在他的记忆中,分居满两年不就证明婚姻无效了吗?为什么还要以婚外恋为理由,判他给予曹女士补偿呢?
 
律师说法:
 
重婚罪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可以认定为重婚罪:
(1)已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虽未登记结婚但当地人民群众认为是夫妻的人,后又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也可以认定为重婚罪;
(2)已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男女取方虽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当地人民群众却认为他们是夫妻的人,后又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骗取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的,亦可认定为重婚罪;
(3)周围群众公认是关妻关系同居造成合法婚姻的相对方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4)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没有以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相对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六个月以上的:
(5)有配偶的人虽没生育但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并共同生活3个月以上的;
(6)有配偶的人虽没有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有较稳定同居关系且生儿育女的;
(7)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的。
 
结婚证是有效证明男女双方之间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法律凭证,一般在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如果双方都同时满足了《婚姻法》中规定的结婚条件,自然提供的材料也比较齐全的情况下,那么就能够比较顺利的领取到结婚证,而从领取到结婚证的那一刻开始,男女之间就属于合法夫妻了,这个时候即使双方没有举行结婚仪式,他们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也是受到保护的。所以以上案例的当事人涉嫌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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