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具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法律对此没有统一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死亡抚恤金存在诸多的误区。那么,死亡抚恤金的性质是什么?死亡抚恤金应该如何分配呢?
重庆离婚律师重庆婚姻家事律师为您解析。
一、抚恤的性质是什么?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相当于生活费,因而死亡抚恤金是基于死亡而发放的抚恤金,所以带有抚慰其家属,还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性质。
1、抚恤金不是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产生于死者死亡之后,并且是基于特定的身份产生的财产权,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因此,抚恤金不是遗产。
同时,公民只有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下才能通过行使一定的民事行为,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其他合法债权,而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时才给付的,不是基于公民死亡前的民事行为而取得的。
此外,丧葬费,是死者单位给予死者亲属处理死者后事的一种补助,属于‘遗属津贴’的范围。因为,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不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所以死亡抚恤金不是遗产,而应将其归为家庭的共有财产。
对抚恤金的分割,可以采取均等分割的方法,但也而应优先照顾死者生前对其进行扶养、并丧失生活来源的近亲属。
2、抚恤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抚恤金,作为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既不是工资、奖金,也不是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不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那么作为夫妻一方就不能依据《婚姻法》主张抚恤金其中一半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支持下,排除了抚恤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
国家发放抚恤金,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
因此,抚恤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也不是死者的遗产。而是属于死者直系亲属的财产权。
二、抚恤金如何分配?
在现实生活中,关于抚恤金的分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且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但主流观点还是相对集中一些的。
1、抚恤金的分配原则。
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有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
2、参与抚恤金分配的范围。
抚恤金是给予一定范围内的对象,或者说是给予符合某一标准的对象。
“家属”并非法律术语,家属即为近亲属,也就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都可以作为参与抚恤金分配的主体,并不仅仅局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
不论是第一顺序,还是第二顺序都可以参与抚恤金的分配,结合亲密程度及扶养关系等等考虑。
3、抚恤金数额的确定。
参与分配的人并不必然是平等分配死者的死亡抚恤金,应当根据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生前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依赖性等因素适当分割。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生活来源、生活困难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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