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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婚姻法》的规定: 第39条 离婚时,夫妻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19-12-25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
      第39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有财产由双方协商分配;协商无果时,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详细情况,秉承着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上判决。男女一方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享有的权利等,理应依法给予保护。
 
      第40条    夫妻以书面形式商定,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所拥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由于抚养子女,照顾老人,辅助另一方工作所付出的很多的责任,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提出补偿,另一方理应给予补偿。
 
      第41条    离婚时之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理应一起偿还。共有财产无法还清的,或财产属于各自所有,应该由双方协商偿还;协商无果时,由法院判决。
 
      第42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不富裕,另一方可以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提供适当帮助。详细的实施办法由双方协商;协商无效,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父母依据什么样的原则来进行财产分配房子
 
      按照《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法则,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瓜分夫妻共有财产时,理应依照如下原则:
 
    (一)男女同等原则。男女同等原则不但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而且指导着人民法院在办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这一原则展现在离婚财产瓜分上,就是夫妻双方都有一样的权力进行共有财产的划分,一样的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关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关照”,不仅可以在财产份额上予以女方适当多分,而且在财产类型上将某项生活特殊需要的财产,譬如住房,划分给女方。事实上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构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责任、生理特点上来说,离婚后通常妇女在找工作和营生能力上与男子想比来说处于弱势,更需要社会提供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划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要加强保护。不能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划分;
 
   (三)有利生活,便利生活原则。在离婚划分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作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有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划分时,应竭力做到把生产资料分给需要的一方、这样才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的作用;在对共有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划分时,要努力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这样有利于发挥物的使用价值。无法划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作用的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按照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应有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可以乱用原则。离婚瓜分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可以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瓜分,不得借以瓜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毁灭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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