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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案件中原告不出庭的后果是怎样的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19-12-25

      一、离婚案件中原告不出庭的后果是怎样的 ?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法则,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只要有意识能表达自己的意思,就应该出庭;的确由于特殊情况没法出庭的,务必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意见。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二十九、一百三十条的有关法则,人民法院对一定到庭的被告,通过两次下发传票,没有恰当理由一直不到庭审现场的,允许拘传。

      通过传票传唤原告,没有合适理由拒绝到庭的,或者没有经过法庭认可中途退庭的,允许用撤诉的方式来审理;被告不同意诉讼的,可以不在判决现场。

      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八、一百五十九、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下达传票传唤后没有恰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假如是原告方,可以对比《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按撤诉审理。因而得知,离婚诉讼中,原告没有恰当原由不到庭审现场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二、离婚诉讼中原告一定要出庭吗 ?
 
      离婚案件中的原告本人一定要出庭,有在理的客观理由不到庭的,务必递交书面意见。被告允许不用出庭参加诉讼。离婚案件原告即便是委托了代理人,也理应本人亲自出庭。

      由于是否离婚对人身权利的关系重大,理应由本人作出,即便原告找了了律师作为代理人,并专门授权了律师,律师也仅仅就财产部分有权代表原告作出处理,没有权力对身份关系方面的权益进行处理,若没有权利代替当事人同意离婚。假如原告本人没有到庭,法院会依照撤诉处理。

      撤诉后的不超过6个月,原告没有权利以同等一理由又提出起诉离婚,协议离婚和被告起诉离婚不在受限范围之内。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非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之外,依据必须出庭,确实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一定要向人民法院递书面意见。

      特殊情况往往指原告患有重病、由于自然灾害不能出庭等客观原因;《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再给原告经下达传票后,没有适宜理由拒不出庭的,或者没有通过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依照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不用出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在下达传票之后,没有合适的理由一直不出庭的,或者没在法庭许可情况下半途退庭的,允许判决的时候不在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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