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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的案件中当事人在离婚前,或者是离婚过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19-12-25

      在离婚的案件中当事人在离婚前,或者是离婚过程中将拥有的财产不合法的藏匿,转移并且坚决不交出,或者非法变更财产的使用权,销毁,让配偶一方在离婚时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同时对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活动造成影响。

      根据《婚姻法》第47条规定,对这种违法行为的一方,法院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时,允许不分或少分。
 
      在详细的处理过程中,应该做到把藏匿,转移、变卖、损坏的财产作为其仍然分得的份额,另一方应得的份额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没法折抵的,差额部分由有违法行为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同时,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一方的这种违法行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相关规定按阻碍民事诉讼行为予以认定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在离婚的诉讼中,当事人一方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比如夫妻一起生活时,在购置高档物品的情况下,可以在事后对其登记在册、复制购物票据等。

      除此之外,应当想法设法掌握有关双方共同财产的证件和凭据,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提出离婚前或在离婚诉讼进行的过程中,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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