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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中对于离婚方式做了两种类型的界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19-12-25

在我国的法律中对于离婚方式做了两种类型的界定
 
      一种是:登记离婚
 
      一种是:诉讼离婚
 
      婚姻关系没有解除期间,每对夫妻多多少少的都有共同财产。离婚后,不存在夫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也就不存在了,务必要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常常在离婚时划分,但离婚时没有进行分割或虽然进行了分割又后悔或又再次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时,就衍生出离婚后财产纷争。
 
      离婚后财产纷争可划分两大类:
 
      一是登记离婚后财产纷争,
 
      一是诉讼离婚后财产纷争。
 
      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对于当事人离婚的内容都具有一样的法律作用,可是财产的分割只是当事人意志的表现,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不予审查或只作形式审查,财产分割内容没有获得国家公权利认同,当事人过后反驳的乃至后悔的,仍拥有诉讼权。关于在离婚协议中没有作处理的财产,当事人依然可以向法院请求诉讼。
 
      离婚登记指的是自觉离婚的男女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废除现有的婚姻关系所选取的一种行政程序。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就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离婚后需要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因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理应处理。
 
      在案件的实施过程中,离婚后发生财产纠纷的情况多为一方在离婚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或其他收益有所掩饰,离婚后,这些财产被对方发现,因此提议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引发的纠纷,此类案件的诉讼有效时间为两年。

      需要引起关注的是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后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更改或者取消财产分割协议的,理当在协议离婚后满一年提出。

      除此以外,当事人离婚协议中就财产分割的条件或者当事人由于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备法律效力。

      可是当事人事后不执行法规的,此协议本身没有对双方不会有压迫行的执行力,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对其作用作出判定,方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
 
      诉讼离婚后,当事人对判决所涉及的财产异议的,早已没有诉讼权的,以拥护生效裁判的严肃性。

      即假如在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中早已办理完的财产,当事人没有权利就此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的诉讼,仅仅只能是通过申请再审的方式。对于离婚诉讼中疏忽了的财产,或由于某种原由漏审、漏判的财产,则允许另行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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