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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不会受理哪些离婚诉讼? 1、婚姻法第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19-12-25

一、法院不会受理哪些离婚诉讼?
 
      1、婚姻法第111条规定,判决不予离婚、调解又不离婚的案件,无新情况、新原因,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接受审理。
 
      依据以上规定,制约又一次起诉的对象是之前离婚诉讼的原告,然而对原离婚诉讼被告是没有约束的;约束起诉的要求是无新情况、新原由,不会对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受约束;再次起诉的有限时间为6个月,6个月之后则不受约束。
 
      2、《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妊娠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没有权利提出离婚。女方要求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觉得对男方离婚请求确实需要处理的,不受限制。”
男方在女方妊娠期间,生完孩子满一年或流产后不超过6个月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不准予审理。
 
二、哪些离婚案件法院不审理?
 
      1、通过调解不再离婚的,无新情况、新原因,六个月内又起诉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要流程。假如调解和好,无新情况、新原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会接受处理。
 
      2、原告自愿撤诉,无新情况、新原因,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依据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于新情况、新原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依据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包括:
 
    (1)原告收到法院传票,没有恰当理由一直不出庭的。
 
    (2)原告没有通过法庭同意半途退庭的。
 
    (3)原告或者上诉人没有如期交纳案件诉讼费的。
 
    (4)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
 
    (5)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没有通过法庭默许半途退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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