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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则: 第三十九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19-12-2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则: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有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功时,由人民法院按照财产的详细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给予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达成书面协议并约定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所得的财产各归所有,一方由于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提出补偿,另一方理应给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一起生活所欠的债务,理应共同偿还。共同财产无法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商偿还;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假如一方生活穷困,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帮助。详细情况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已婚者又与与他人同居的;
 
    (三)使用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抛弃家庭成员的。
 
      所以离婚时,夫妻的共有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下进行判决。一方假如有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无过错方有权力提出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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