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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和李某在2015年5月份通过网络认识,双方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19-12-25

      张某和李某在2015年5月份通过网络认识,双方在认识一个月后于2015年6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感情还可以,李某于2016年5月份生下一女,后来张某对李某及女儿漠不关心,而且常常由于家庭琐事进行争吵。

      李某以女儿抚养的问题找张某进行商定,此事张某不但没有给予答复,并且遭到殴打,现李某询问可不可以与张某离婚?孩子跟随谁一起生活? 
 
      荣凯说法:按照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妊娠期间、生完孩子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没有权力提出离婚。

      女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认为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范围之内。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能由于父母离婚而终止。

      离婚后,子女不管跟随父或母生活,依旧是父母双方的孩子。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依旧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责任。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哺乳的母亲抚养。

      哺乳期后的子女,若双方由于抚养问题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由人民法院以子女权益的角度上和双方的实际情况判决。
 
      在此所说的哺乳期,通常是指妇女在生完孩子后用自己的乳汁喂养婴儿的时期,通常在10个月至1年左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产期指的是女性生完孩子的90天,哺乳期指的是孩子满周岁期间。以此得知,女方分娩后一年内就是哺乳期。

      结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李某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判决与李某离婚,对于本案婚谁拥有婚生女的抚养权,按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李某拥有该女的抚养权,张某应每月付给女儿自己实际工资的20%-30%作为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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