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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姻法第十八条对婚前财产有规定,夫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19-12-25

    《婚姻法》姻法第十八条对婚前财产有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包含:
 
      1、一方的没有结婚前的财产。
 
      该部分财产和结婚没有关系。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解释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全部的财产不由于结婚延伸而变为夫妻共有财产。然而当事人约定的不在规定之内。
 
      2、一方由于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身体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与个人的人身不可分割。假如将这一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情理。譬如说伤残赔偿金,按照《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第二十五规定,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是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

      因此得知,伤残赔偿金本来就在未来时间的补偿费用之内,假如将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旦离婚,将二分之一的赔偿金分割给对方,明显是没有公平可言的。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标明只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
 
      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有权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公民有权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不是法定继承人的人。假如遗嘱或者赠与合同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合法有效,则形成个人财产。
 
      4、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5、一方单独拥有的生活用品。
 
      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为个人生活的专属用品,比如化妆品、衣服、洗漱用品等。
 
      6、其它理应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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