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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离婚中因女方具有特殊情况需要有格外的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19-12-25

      在诉讼离婚中因女方具有特殊情况需要有格外的保护
 
      在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妊娠期间、生完孩子后满1年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没有权利对女方提出离婚。女方请求离婚的,或人民法院断定的确有不可限制的条件一定要接受男方提出的离婚请求的,不在限制的范围之内。
  
      1)男方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无法对女方提出离婚:
  
      女方在妊娠期间。假如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女方怀孕事实没有被法院发现,女方察觉自己怀孕并申请上诉的,原判决应该撤除,男方的离婚请求也不再受理。
  
      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尽管婴儿死亡,男方仍然没有权利向女方提出离婚的请求。
  
      女方在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包括孩子早产、女方选择人工流产或由于计划生育的限制而终止妊娠的情况。
  
2)不在本条规定范围内的情况是
  
      女方提出离婚的
  
      人民法院认为女方提出的离婚请求是无法拒绝,十分有必要的接受女方提出的申请,在实际案件中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双方的确发生了重要的危机情况导致了双方无法继续再在一起生活的情况,一方会对另一方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甚至会关乎生命安全、可能会对一方的生命、健康、行动自由、居住地、人格、名誉等进行攻击;

      二是妻子尽管怀有身孕,然而丈夫没有对胎儿尽到养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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