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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离婚诉讼的一方向法院提交离婚诉状需要交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19-12-25

      申请离婚诉讼的一方向法院提交离婚诉状需要交其申请离婚诉讼原由的有利证据,就是原告拥有向法院提交证据的义务,这一规定是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基础上进行的,哪些证据是申请离婚诉讼的一方应该提交的呢?
 
      一、提供夫妻关系已不复存在的凭证,假如夫妻已不在一起生活或不同床共枕达到两年,一方离家多年没有消息的或公示不知身在何、去世的,一方没有承担教育,奉养责任,凌虐,抛弃等等。
 
      二、婚姻关系合法期间共有多少财产、涉及的方面有哪些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益情况,并提交清单,清单中应标明放置的位置及方式等。
 
      三、财产分割的原因,比如为家庭的付出献及放弃该应有的权利等。
 
      四、子女抚养费的数目,即双方在现实生活中能承担多少等。
 
      五、请求婚姻损害赔偿的凭证等等。
 
      假如提交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等,应承担对判决有害的结果。
  
      知识扩展:
 
      明确离婚案件申请的地点
 
      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在一般地或管辖的范围内,可以向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申请,被告住所地与常居住地不在一个地方的,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符合特殊规定情况的是:
 
      一、对在国外居住的人,对告以不知身在何处或失踪的人,对在劳教所的人和服刑的人提起离婚诉讼,属于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相同的,归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申请离婚的地点
 
      1、普通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不是文职军人,属于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同为军人的,归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三、夫妻一方不在住所地一年的离婚,归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都不在住所地一年的离婚,属于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审理,无经常居住地的,归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并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要求离婚诉讼应该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给办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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