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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佟某与被告徐某在2012年11月14日在黑龙江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19-12-25

      原告佟某与被告徐某在2012年11月14日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进行了登记结婚,原告在同一天购置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只登记了佟某名字。

      后来由于感情破裂,双方在2014年9月19日去婚姻登记处了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在协议中标明:房子属于徐某所有,徐某清偿此房屋的贷款。

      随后,徐某清偿房贷9万余元。徐某提出要佟某进行产权过户手续时,佟某不同意办理,并上述到碾子山区人民法院,以欺骗、有失公平为由,请求废除该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法院审查后,没有发现在制定财产分割协议时有欺诈,逼迫等情况的,根据法规退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无法提供双方在签订协议有欺骗、逼迫的凭证,应负无法提供证据的后果,所以本案的房屋应根据协议内容属于被告徐某所有。
 
      通过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退回原告佟某的诉讼请求。佟某不同意一审判决,又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该院通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是以事实为根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判决不予以受理,支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牵扯到双方当事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一般情况下,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除非,一方有欺骗、逼迫行为,让对方做出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

      主张被欺诈、胁迫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而这种举证对当事人来说不是很容易,就算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也不是很容易举证。

      婚姻与合同不可同等对待,《合同法》规定:“制定合同时,假如有重大误解的情况或合同不公平,可以废除。”然而婚姻法未有该方面的规定。

      离婚时财产分割,是一方在履行自身的权利与不履行的过程。牵扯到家庭生活中的每个方面,一方也许出于某种考虑,不在履行自己在财产分割中应享有的权利。

      在离婚协议中,也就没有重大误解或不公平的情况发生。因此笔者给大家一些建议,在处理离婚纠纷时,一定要三思而行,谨慎行使手中的权利。一旦签订协议书,无法定原因,是没有办法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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