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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19-12-25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下民事诉讼,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接受审理;原告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个地方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接受审理:
 
      (一)对在国外定居的人申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不知身在何处或者公式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在劳教所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有刑事犯罪的人提起的诉讼。;
 
    《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在监狱服或在劳教所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被告在狱中服刑或在劳教所接受教育超过一年的,由被告服刑期间的监狱或劳教所的人民法院管辖。”
 
    只要有对方出轨的证据,就能够在离婚的时候多分一些夫妻共有财产吗?
 
   1、一般婚外情的证据,包括三大种类:
 
   第一种是普通的婚外情有关证据。包含普通的婚外性行为、婚外恋;
 
   第二种《婚姻法》中所指出的“已婚者与其它异性又在一起生活”的婚外情证据;
 
   第三种是最为关键的,是在重婚罪范围之内的婚外情证据。
 
   2、目前在我国的法律规定是,离婚时所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与婚外情的过错没有直接原因。就是说,尽管有对方婚外情的证据,也影响不了对于离婚财产的分割。
 
   3、一般情况下夫妻申请离婚时,法院按照双方同等的原则作为财产分割的总原则、遵照以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的一方的作为前提。假如掌握了对方出轨证据,也仅仅是作为法官斟酌思考的一点,然而却并不一定对夫妻财产分割造成很大的影响。这是一定要确切知道的。
 
  4、绝大部分当事人全然不顾,以至于付出最大的代价去获取对方出轨的证据,以达到在离婚时可以多分一些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实际上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即获得一方出轨的证据是否没有一点价值?并非如此。假如是上述所提到的第二类、第三类婚外情,那么法院可依据此证据此判决离婚,而且无过错方以此享有要对方支付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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