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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长期沉醉与网络,在丈夫和亲友多次奉劝下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19-12-25

      妻子长期沉醉与网络,在丈夫和亲友多次奉劝下,妻子“网瘾”却愈加强烈,最终,丈夫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近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同意原告张海江与被告林琴离婚;婚生女小张由原告张海江抚养,被告林琴支付小张抚养费350元/月,直至其成年为止。
 
      1997年,21岁的张海江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了20岁的林琴,双方很快陷入热恋。两年后,二人根据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典礼,2001年,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一年后,二人女儿小张降临。三口之家本来过得平凡融洽,可是自从妻子学会上网后,便慢慢沉迷于网络,对家庭不漠不关心,还经常与网友暗生情绪,在丈夫和亲友多次劝告下,妻子“网瘾”却愈加强烈,造成夫妻感情破裂。
 
    2010年8月,二人因为上网的事进行了剧烈地争吵,之后双方便去了不同的地方打工,不常联系。2012年11月5日,林琴向营山法院起诉请求与原告离婚,法院不支持二人离婚。之后,双方依然没有和好,一直没在一起生活至今,期间互不承担夫妻责任,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的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原被告结婚十多年来,并育有一女,原本应是一个快乐甜蜜的家庭。然而婚后原被告由于存在性格差异,常因生活琐事产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营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跟原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之后,原被告双方依然没能和好,依然分居生活。

      现原被告已分开生活大约四年之久,期间互都没承担夫妻责任,引起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所以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该院准予同意。对于婚生女小张跟随谁一起生活,站在子女的健康成长角度,同时考虑到本案的真实情况即小张自愿由张海江抚养,故所以该院认为婚生女小张由原告张海江抚养最合适,但被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抚养费的金额,按照营山县的经济水平,该院根据情况定为350元/月,直至其成年为止。
 
    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面提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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