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团办案手记】违背忠诚义务,自愿“净身出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19-12-11
简述案情
何某与向某于1995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1997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何某于1998年3月生下大女儿,1999年8月生下小女儿,2010年在香港生下儿子。何某称由于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性格差异悬殊,且婚后向某经常粗暴对待何某,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委托律师起诉离婚,并要求一并处理小孩抚养权及财产问题。经过多次交谈,确定好诉讼请求后,本律师即代为向宝安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处理结果
开庭当日,双方在法官及律师的协调下,达成一致意见如下:一、何某与向某自愿离婚;二、两女儿由何某抚养,儿子由向某抚养,各自抚养小孩的抚养费由各自承担;三、1、登记在何某名下位于宝安区新安街道一房产归何某及三个小孩所有;2、登记在何某、向某名下位于宝安区西乡街道一房产归何某及三个小孩所有;3、登记在何某名下位于宝安区西乡街道另一房产归何某所有;4、登记在向某名下的小轿车归向某所有;四、以深圳市农村商业银行松岗支行为抵押权人,深圳某公司为借款人,何某向某为抵押人,双方约定该抵押担保责任由向某承担。
办案体会
调解中,何某在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上做出了让步,其余的诉求基本如其所愿。调解结案是处理婚姻家事案件的最好解决方式,本婚姻家事团队一直秉持该原则,从接到案件起在搜集证据、起草相关法律文书的同时,尽量寻求调解的突破点,除了快速解决大人双方的婚姻关系问题,还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尽最大能力保护小孩与父母间的感情,及小孩间的姐弟情。
版权声明,请勿复制传播本站所有文章,重庆婚姻律师网将保留追究版权的权利。
上一篇:最高院法官: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部分是属 下一篇: 夫妻双方在结婚后,如果双方的经济能力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