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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女方 但一直未过户 房屋属谁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时间:2020-03-26

离婚协议中,房产问题是协议离婚财产分割中的焦点。协议离婚的房产分割有很多不同的情况,比如: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女方 但一直未过户 房屋属于谁?重庆律师将结合案例就相关法律知识进行解析。
 
案例:
肖先生与方女士育有14岁的女儿,小肖。婚姻期间,肖先生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
因为种种原因,两人于2011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方女士所有,但在离婚后方女士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屋一直由肖先生及其弟弟对外出租,租金用于小肖生活学习使用;
2013年,肖先生与郑女士结婚。
2014年,肖先生因经济原因,在汪先生处借下了高额的债务,无法还款。
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汪先生准备起诉肖先生和方女士协议离婚涉嫌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问题一:婚姻期间男方买的房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肖先生在与方女士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购买案涉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二: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女方 但一直未过户 房屋属于谁?

1、2011年,方女士与肖先生所签的《离婚协议书》,经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可信。
2、两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屋归方女士所有。这属于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处分,真实有效。虽然一直未过户,但方女士可根据约定向不动产登记机关请求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共有人关于共有财产归属的约定,并不必然导致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
但属于注重的是:不动产物权是否发生变动,最终取决于是否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权属变更。
 
问题三:案例中夫妻是否通过协议离婚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结合案例来看:
1、方女士与肖先生于2011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登记离婚;
2、肖先生在与方女士离婚后、债务发生前已与郑女士结婚;
3、汪先生与肖先生债权债务发生于2014年9月29日,即方女士与肖先生离婚3年后。
以上情形可以合理排除方女士与肖先生具有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


 
问题四:将离婚的房子出租而非还债 女方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离婚协议书》,方女士取得了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请求过户登记的权利,但因双方离婚时约定案涉房产在双方子女小肖18周岁后归小肖所有,而《离婚协议书》未约定子女抚养费负担。
从家庭伦理及善良风俗的常理判断,方女士关于由男方负责出租房屋,租金用于小肖生活学习使用,以及小肖因出国留学及未满18周岁,因而未过户。因此,方女士不存在严重主观过错。
 
法律知识延伸:债主遇到假离婚逃避执行怎么办?
实践中,许多夫妻为了逃避债务,双方假意离婚,并将全部债务转移到一方,将全部财产转移到另一方,导致债权人无债可讨。
若婚姻登记机关或公证机关分割财产后,在婚姻机关离婚逃债的,应实体法认定被告人与其配偶分割财产的无效,再裁定追加被告人的配偶为被告人。
申请执行人遇到类似情况,应通过两方面向法院提供线索。
1、查找被执行人夫妇目前的具体住址,了解双方是否仍然居住在一起,方便法院采取相应的措施。
2、向法院提供尽可能多的关于被执行人夫妻的财产线索,具体包括纠纷发生之前一直到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夫妻的经济状况及财产线索,方便法官查找。
 
通过上文重庆离婚律师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女方 但一直未过户 房屋属于谁?”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相关法律知识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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