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恋中的男女,难免会有一些经济上的往来,比如各种节日互送礼物、吃饭、看电影等支出的费用。一般来说,男方在经济上的支出要大于女方,所以分手时觉得自己很亏,就会索要分手费,想要回曾经自己所有的花费。那么,法院该怎么判呢?重庆专业律师结合案例就相关问题进行解析。
案例:
近日,某地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前男友诉女友不当得利纠纷案。
2016年,李先生结识了长相甜美、性格活泼的王女士,对其展开了猛烈的追求,不久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
2017年情人节,王女士收到支付宝消息,一看是李先生给自己的转账,金额很有寓意:一次转账5200元,一次转账1314元。同时还收到了李先生表达爱意的一条短信:爱你一生一世,永远不变,情人节快乐,我的宝贝。
王女士欣然收下了,并为李先生准备了一条名牌皮带作为礼物。热恋期间,两人每逢纪念日、节日都会互赠礼物或互相转款表达爱意。
但好景不长,李先生和王女士渐渐产生了矛盾。2019年,两人选分手。
李先生分手后发现,恋爱期间,他曾给王女士多次转款,总计金额竟高达10万余元。他认为,已与王女士已经分手,王女士应该归还恋爱期间他所转的钱款。
于是,李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一纸诉状将王女士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要求王女士归还10万余元。
庭审过程:
王女士认为:恋爱期间双方是自愿的,两人都有付出,所有钱款都是李先生自愿赠与,目的是为了讨自己开心增进感情,不应该退还;
而且恋爱期间,虽然王女士收到了李先生的钱款,但自己也多次给李先生购置了价格不菲的衣服、名贵手表、包等物品;
同时,王女士向法官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钱款系李先生自愿赠与。
李先生则:向法官提交了两人交往近3年来的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钱款接收人都是王女士。
法院审理认为:
李先生无法举证证明王女士取得不当得利,因此对李先生提出的让王女士退款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经承办法官多次耐心释法,案件以调解结案。
法律知识延伸:日常生活中,为了增进感情,男女双方都会赠送对方一定的钱财或者礼物。但这种给付是否需要返还,则要看男方是否是自愿给付、给付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这是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对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
也就是说:
1、如果给付单纯是为了博取女方欢心,而且不是以结婚为目的自愿给付,给付金额也与男方经济条件相当,那么该给付就属于赠与,不应予以退还。
2、如果男方转款是应女方作为结婚条件的给付,或者女方以分手为目的要挟转款,此种转款应当予以退还。
以上案例中,李先生的给付主要是恋爱期间为了追求女方而主动转款,通过现有证据也不能确定其支付是为了结婚,同时转款也在其经济条件允许范围,据此可以确定李先生的给付属于赠与,不应予以返还。
重庆专业律师提醒:
恋爱关系在性质上属社交关系,而非法律关系,法律不能对正常的社交关系进行过度干涉。
第一种情况:如果赠送的贵重物品,像金银珠宝、房产、汽车这类物品,那么就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
1、不以结婚为目的,属于恋爱期间自愿赠与情形,则不能主张返还。
2、双方在恋爱期间,为结婚创造条件,因订婚约而赠送财物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由于婚约解除或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的条件无法兑现,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如彩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的规定,当条件未成立时,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
第二种情况:双方在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所赠送的小额礼物,一般请求返还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在恋爱期间,一般来讲如果只是小额礼物,那很难说以结婚为目的,大都是互表爱意而为之,如果对象没有谈成,主张要求返还,是很难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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