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借婚姻索取财物,是被我国法律所禁止的,建立在金钱之上的婚姻也不应被提倡,通过短暂的婚姻获取巨额财富,即违背了公平原则,也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重庆离婚律师案例来谈谈
婚前全款房产 婚后加女方名 离婚时女方能分一半吗?
案例:
2016年,张先生用70万元以一次性支付方式在县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2018年,张先生经人介绍与李女士相识,并于2019年订婚。订婚前双方约定,张先生需向李女士支付彩礼28.8万元,并在房产证上加上李女士的名字。
在向李女士支付相应彩礼后,双方于2019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后第二天,张先生依约定与李女士去登记机关,将房产证加上了李女士的名字。
半年后,因感情不和,李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先生离婚并分割房屋,张先生辩称该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
张先生婚前全款买的房,婚后房产证加上李女士名字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观点一: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张先生同意加上李女士的名字,应视为对李女士的赠与。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现李女士已经办理完登记手续,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李女士作为房屋的共有人已经登记确认,故该房产属于张先生和李女士夫妻共同财产。
观点二: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视情况而定。案例中,张先生婚前买的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以上案例的情况,重庆离婚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是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张先生无偿允许李女士作为共有人在房产证上加上名字,李女士表示接受。
从形式上看,张先生和李女士之间就是赠与法律关系;但从实质上看,张先生对李女士的这种赠与是附条件的,条件就是李女士作为妻子与张先生长期稳定的生活。故这种赠与具有复杂的人身属性。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因此,张先生对李女士的这种赠与,不能适用《合同法》中赠与的有关规定。
2、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产对绝大部分人来说,都是一生中最重要的财产,将房产加上妻子的名字,绝不是简单的将个人财产约定成夫妻共同财产,其条件是妻子与其长期稳定共同生活的承诺,这和《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有一定的矛盾之处。
《物权法》调整的是普遍的物权法律关系,而《婚姻法》调整的是涉人身关系的物权法律关系,故在物权法律关系的调整上,《婚姻法》是《物权法》的特别法,在双方发生矛盾时,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在房产证上无偿加上妻子的名字,与支付彩礼具有相同的意义,它均以男女双方结婚且长期稳定共同生活为前提,故以判断彩礼是否返还的方式来判断妻子是否享有房屋一半的产权更为适宜,也更符合公平原则。当不符合彩礼返还的条件时,妻子就享有了房屋一半的产权,否则,妻子不能享有一半的产权。
综上,因张先生和李女士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房屋以张先生所有较为适宜,但张先生应当给予李女士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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