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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青春补偿费如何认定和处理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时间:2020-04-09

  夫妻离婚时青春补偿费如何认定和处理

  在很多离婚案件中无非是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的争夺,同样还存在要求赔偿的情况,但是这是出现在一方存在重大过错的时候法律才会给予支持。下面重庆离婚律师小编为你整理了夫妻离婚时青春补偿费如何认定和处理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者居多)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严格来说,“青春损失费”是十足的“民间语言”,在法律上并无规定,所以其能否被支持的答案也是否定的。

  实务中青春损失费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首先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未对青春损失费做出任何规定,其既不产生侵权责任,又不产生合同责任,也非不当得利,所以其产生属于自我救济领域。

  其次青春损失费仅基于男女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产生,如果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法律不会禁止,而且如果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请求返还,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最后约定青春损失费以金钱弥补一方的青春时光,与道德社会相违背,不利于构建良好的社会风尚和价值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青春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一个不可挽留的东西。虽然是你的宝贵财富,但是你不用它也会慢慢消逝。如何正确使用青春这比宝贵的财富,是每个人自己的选择。而且婚恋的基础是婚恋自由,如果这种青春损失费受到保护,就意味着恋爱双方不能随意分手,这是对人身的限制。

  法院判决解除男女双方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时,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子女抚养、及损害赔偿均可依法作出判决,但不能确定青春损失费,所以“青春损失费”并非一种法律上的权益,法官判案要以法律为准绳,没有准绳,自然就会失去法律的支持,法院当然也就无法支持恋人分手后的青春损失费了。

  夫妻离婚时青春补偿费如何认定和处理

  对青春补偿费的约定可以看做附条件赠与。在理论上,赠与合同的附款主要有条件及负担两种。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第一百九十条又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可见,这两种附款在我国法律上都是允许的。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将赠与合同效力的发生与消灭,系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成就。条件为事实,其目的在于限制法律行为的效力。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可能以解除、离婚后互不骚扰对方或互不散布对方隐私等为条件,赠与另一方一定的财产,即支付一定的青春补偿费"。一方不愿继续保持婚姻关系而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对方不骚扰自己或不散布自己的隐私,即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违反善良风俗。以此条件作为赠与对方财物所附加的条件,未尝不可,此种行为并无不妥,应为有效法律行为。

  如果受赠人不愿接受赠与,自然可以拒绝。但该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目的条件成就时,赠与合同才生效,否则赠与合同则不生效。即使赠与的财产已经交付,赠与人也有权请求不当得利的返还。同样,受赠人一方履行了所附条件,赠与人应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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