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
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生活中,就有一些人将一些财产赠与情人,那么,这样的情况下,妻子有权要求返还吗?法律关于夫妻
共同财产怎么说?重庆
离婚律师为您解答。
案例:
韩女士与汪先生于1996年9月登记结婚至今。
2009年,汪先生与小其十六岁的小丽相识,并开始婚外同居,于2013年生育非婚生女孩。
自2010年开始,汪先生陆续通过转账、存现等方式给付小丽共计753800元。
韩女士发现汪先生的出轨行为后,认为其行为不仅伤害了夫妻感情;而且汪先生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有的巨额财产给付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小丽,侵害了韩女士的合法财产权益,故一纸诉状将小丽、汪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汪先生给付小丽款项的行为无效,并判决小丽返还。
庭审中,小丽抗辩:汪先生向其转账汇款的款项系汪先生偿还其借款,和用于支付孩子日常开支的费用,不存在赠与法律关系,且自己也累计向汪先生转款575000元。
另外,小丽还认为:韩女士主张的赠与标的,并非其与汪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汪先生银行账户上存有的现金,并非夫妻既得财产,也可能是应付货款,也可能是借入,韩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哪一笔资金是既得的、特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
汪先生在与韩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多次转入小丽账户,该种行为性质应认定为赠与。
虽从小丽提供的证据看,小丽也多次向汪先生账户转款,但基于汪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丽非法同居的事实,小丽向汪先生账户转款的行为性质并不影响汪先生多次向小丽转款的性质,故汪先生与小丽之间系赠与法律关系。
汪先生未经妻子韩女士同意赠与小丽钱款,侵犯了韩女士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
关于小丽向汪先生转款575000元,汪先生主张均系其存放在小丽处的现金,韩女士主张一部分款项系汪先生放到小丽处的现金,另一部分款项系小丽偿还透支卡而存入汪先生卡内,但二人均无证据证明,该笔款项应予扣除。
故认定汪先生实际赠与小丽178800元,在汪先生对小丽的赠与行为无效的情况下,韩女士有权要求小丽返还,因此判决小丽返还韩女士178800元。
律师说法:
本案中,小丽虽抗辩汪先生给付其的款项是应付货款或借入款项,不是与韩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款项的性质,故在夫妻双方对财产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汪先生给付小丽的款项属于其与韩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
汪先生多次向小丽账户转款的行为,系基于二人之间的婚外情关系而为的赠与行为,超出了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事前既未征得韩女士的同意,事后亦未经过其追认。
该赠与行为既侵犯了韩女士的财产权益,又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为无效,故韩女士有权要求小丽返还汪先生向其赠与的钱财。
至于小丽主张的汪先生还存在向其借款以及非婚生女的抚养费问题,因系汪先生的个人债务或法定义务,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