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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离婚律师成应平: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财产赠与的区别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时间:2020-06-19

夫妻可以对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归属,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中,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财产赠与有何区别呢?
 
一、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财产赠与不同
1、二者的定义不同:

夫妻财产约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约定为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财产赠与,是指夫妻一方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另一方。
 
2、二者的决定主体不同:
夫妻财产约定,需要双方共同商议决定;
夫妻财产赠与,是夫妻一方的单方行为,仅有赠与方单方决定即可,无须征得对方同意。
 
3、二者涉及的财产内容不同:
夫妻财产约定的财产可以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也可以是婚前的财产;夫妻财产赠与只能由赠与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赠与对方。



4、二者的受益人不同:
夫妻财产约定,可能是约定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也可能约定为其它所有方式;
夫妻财产赠与,受赠方必定是受益方。
 
5、二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夫妻财产约定,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夫妻财产赠与中,赠与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撤销赠与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于财产约定是否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不动产的约定,无须另行经过法定登记手续,即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这种情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并不矛盾。当一方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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