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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不适用于家暴等情形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时间:2020-05-15

5月14日,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获悉,民法典草案将提交今年5月22日在京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围绕民法典草案的一些热点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相关负责人作出了回应。
 
问题一: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哪些意见呼声较高?
该负责人:群众呼声较高的,主要集中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届满如何续期、父母离婚后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的是否作出规定、同性婚姻问题、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高空抛物坠物责任的完善等方面。
对通过中国人大网征求到的意见,法工委都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有的意见,如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等,法工委发言人已在记者会上作出明确的回应说明;有的意见在草案中予以吸收采纳。
 
在下一步草案修改中,对各渠道收集反馈的意见,法工委将一如既往地重视、研究、吸收。
 
问题二:人格权编的排位可否调整到总则编之后?
该负责人:人格权编是我国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在审议过程中,有的意见建议将人格权编放在民法典的第二编。
 
对此,我们研究认为,民法典草案的各编排序有其自身的逻辑:
第一分编总则在整个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第二分编物权和第三分编合同均涉及财产关系;第四分编人格权编、第五分编婚姻家庭编和第六分编继承编均涉及人身关系,将这三编放在一起,在逻辑上是合适的;第七分编侵权责任编作为最后一编,规定因侵害物权、债权、人身权等民事权益所产生的侵权责任问题。
如果单独将人格权编位置提前,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位置保持不动,就会使涉及人身关系的内容处于割裂状态。
 
如果将涉及人身关系的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位置均提前,不一定有利于法律本身的理解和适用。
 
因为婚姻家庭编虽然主要调整人身关系,但其中有一些制度比如夫妻财产制,也涉及财产关系,这些财产关系涵盖了物权、因合同产生的债权等。
 
民法典先规定物权编、合同编,就物权、因合同产生的债权等内容进行规范,再规定婚姻家庭编,既有利于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也更为符合逻辑。
 
经综合考虑,民法典草案各编采取了现在的排序方式,将人格权编放在草案的第四编。

网友热议:
 
想当努力的小蝎子:有离婚就说明不合适或有矛盾,这是没仔细思考的锅。所以设立结婚冷静期是对的。
 
饼饼不吃饼w:离婚冷静期的存在就很谜......
 
StandFirm_:说好的婚姻自由呢?
 
寄笙篱下:有些离婚确实属于一时冲动,离婚冷静期还是比较适合的。
 
江左梅郎:提出来了,就说明往前迈步了,好兆头。
 
雷喵酱:离婚冷静期只会让更多人不敢结婚……
 
零下20℃的水:应设置结婚冷静期,而不是离婚。
 
duo财多亿:离婚的冷静期像是当初对结婚前没冷静的亡羊补牢。
 
林立卓:无语,我认为从家到民政局花的时间就是冷静期了。
 
不要变成秃头怪:感情的事,成年人应该自己负责。
 
Lee_Ka-ming:要什么冷静期,都是成年人了。
 
Nickname:家暴应该立刻马上离!而且要是能写入一个人的记录里有证可查最好。
 
咸鱼不方张:自愿离婚也不需要冷静期,又不是不能复婚。
 
瘦风皱水:来回跑两趟的成本谁来支付?
 
无情无力无奈:既然都是自愿的了,还要啥冷静期啊? 综合
 
 
在婚姻亮红灯时,常常会听到有人劝和不劝离,说什么“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一日夫妻百日恩”“宁拆十座庙,不拆一个家”。
 
但其实,夫妻双方作为独立个体,作为对自己行为能力需要负责的成年人来说,婚后生活带来的是幸福、牵绊,还是矛盾、恐惧,如人饮水,冷暖自知。婚姻中双方无论是选择相濡以沫白头偕老,还是一拍两散各自安好,都是个人的抉择。
 
婚姻自由的自由,不只是针对结婚,也包括离婚时的自由。而离婚冷静期设置的初衷,可能是觉得相识到结婚走在一起不容易,给彼此一个修复裂痕的机会,而非干涉婚姻自由。
 
诚然,婚姻是需要经营的,但并不是每一桩婚姻都值得维系。事实上,这种法律规定下的稳定婚姻的“好心”,造成了不少人“离婚难”,也影响了一些人因为“离婚难”而恐婚。有网友很内涵地说:“结婚太容易,离婚却有各种‘障碍’,你品,你细品。”
 
必须承认,“家暴不适用离婚冷静期”这种回应是值得肯定的进步。但,相对于成年人的结婚自由,看遍四季后的离婚选择,是不是也可以有对等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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