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遗产分配比例
1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2 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3、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
非婚生子女继承权
1、和婚生子女地位平等。《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2、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应当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而配偶、父母、子女排在第一位,非婚生子女因为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继承权,所以也属于这里所说的子女范畴,应当首先获得继承。3、可以遗嘱继承。
房产遗产继承税怎么征收
一、执行遗嘱及管理遗产的直接必要费用按应征税遗产总额的0 5%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五千元。二、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累计不超过二万元的赠与财产。三、被继承认拥有所有权,并与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共同居住、不可分割、价值不超过五十万元的住房。价值超过五十万的,只允许扣除五十万元。
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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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提供遗产继承相关法律服务方案01. 遗嘱应如何订立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遗嘱,大家都不陌生,但在现实生活中,常发生遗嘱人所订立的遗嘱属于无效的情形。那么遗嘱应如何订立才具有法律效力呢?下面笔者将就此问题进行详细分析:一、遗嘱的种类首先来看遗嘱的种类,法律上规定的遗嘱种类主要分为五种,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自书遗嘱指的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指的是由他人书写,遗嘱人签名...
02. 遗产继承纠纷如何解决?
遗产继承纠纷主要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相关当事人因争执死者的遗产而发生的纠纷。一、通过自行协商解决遗产继承纠纷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协商虽然是在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但也须遵循一定的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不...
03. 遗产继承律师作用
一、确保遗嘱合法有效根据民法通则和继承法,遗嘱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简单地说就是形式合法和内容合法。有了这两个合法,就能保证这份遗嘱的合法性。有条件的话,立遗嘱人办理公证或律师见证。遗嘱的形式分为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等五种,每种遗嘱在形式上有不同的要求,只有按照法律要求的形式所立的遗嘱...
口头约定,财产协议是否有效,咨询重庆承业律师团队为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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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法律咨询业务:
1.1 解释遗嘱、遗嘱的形式及区别;
1.2 遗嘱无效的形式;
1.3 遗嘱继承的条件;
1.4 遗嘱可以处分财产的范围;
1.5 立遗嘱人无权处分的遗产范围;
1.6 自书遗嘱法律咨询;
1.7 口头遗嘱法律咨询;
1.8 录音遗嘱法律咨询;
1.9 遗嘱见证人资格;
2.0 放弃继承权的处理。
代书遗嘱的常见问题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作出的处分自己财产及安排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后才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法律规定,公民可以自己书写遗嘱,也可以请别人代为书写,即代书遗嘱。
一、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关键
1、被继承人应当意识清楚、精神正常,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
2、代书遗嘱要求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口述遗嘱内容,而不是由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也不是由代书人按照被继承人之外的其他人的口述设立遗嘱。代书人只能按照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记载立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修正或更改。
二:利害关系人不能代书遗嘱
1、代书人应当与被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如果代书人与被告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那么可能导致该代书遗嘱无效。
2、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型遗嘱也不断出现,如打印遗嘱,从形式上属于代书遗嘱的性质。
三:见证人必须在场
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代书人和见证人应当见证立遗嘱人表述对财产处理的陈述并在遗嘱上签字的全过程。如果只有一个代书人的那么代书遗嘱无效。
完善细节让“代书”实现心愿
当今社会,公民个人财富日益增长,很多老年人因为身体状况、文化所限等原因,往往采用代书遗嘱的方式分配遗产。
从法律层面上讲,代书遗嘱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该法律条文对代书遗嘱的形式作了严格的规定,以确保代书遗嘱的真实性。代书遗嘱在形式上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见证人问题。见证人首先应具有行为能力,对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有一定的识别能力,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的意思缺乏识别能力的人应排除在外;代书遗嘱见证人的人数应是两人以上,且必须由其中一人代书,见证人人数不足或者在遗嘱上签名的见证人并未代书遗嘱等情形均违反法律规定;见证人与继承人须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若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容易产生利益上的裹挟,违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故法律予以禁止。
见证过程问题。被继承人订立遗嘱过程中,见证人必须自始至终在现场见证整个遗嘱订立的过程,其标准应该是时间、空间的高度一致性。见证人在遗嘱订立中途加入见证,或者在订立过程中临时走开,并未见证整个过程,事后回到现场签字,又或者见证人自身并未见证,仅是事后听闻后在遗嘱上签字以凑齐法定人数等情形,都会导致见证人无法了解遗嘱内容是否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进而导致遗嘱无效。
遗嘱的完备问题。代书遗嘱的形式完备至关重要,代书遗嘱的签字、署期等“细枝末节”问题都会关乎遗嘱的效力。被继承人的签字关系遗嘱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见证人的签字则关乎代书遗嘱是否经其见证,而用盖章、捺印的方式代替签字易产生真伪难辨的状态,影响对遗嘱效力的判断。遗嘱订立时间应清晰记载年、月、日,否则订立时间难以判断,会增加了解案件事实的难度,同时在有数份遗嘱的情况下,遗嘱订立的时间是判断何份遗嘱为最后遗嘱的唯一依据。
遗嘱见证
律师遗嘱见证就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请求,以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当事人的遗嘱进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并给与证明的一种活动。
律师遗嘱见证有以下特点:
(一)主体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
律师遗嘱见证和公证不同,公证的实施主体为国家公证处,具有明显的政府干预特点,而见证是律师根据受委托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做出的,其证明效力不但很强,更由于律师的中立地位,因此做出的见证更能令双方信服。律师见证在我国才刚刚起步,但在国外发展较为成熟。
(二)律师遗嘱见证同样要遵循现行法律法规
作为律师应当事人的要求对当事人的遗嘱进行见证时,要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国家的有关政策,对遗嘱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确认。
(三)律师遗嘱见证条件限制
律师遗嘱见证受时间和空间的严格限制,律师应该在事项发生时亲眼所见才能做出见证。只有亲眼看见和亲身经历,作为律师才能以律师的名义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当事人的遗嘱进行真实、合法性的确认和见证。
协助办理遗嘱公证
遗产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
一、遗产继承公证的流程
1、到多媒体领号机上领取编号,承办的公证员会根据编号依次为你办理。
2、根据你的申请要求,用钢笔填写相应的《公证申请表》。本处公证员会告诉你应当提交哪些证明材料以及照片。
3、如果所有的证明材料齐全了,你就可以将证明材料及有关申请表格交给承办公证员,由承办公证员予以受理。
4、承办公证员在对你填写的《公证申请表》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会给你出具一份《受理通知单》,你凭《受理通知单》进行有关立案、编号、付费、复印证明材料等事项。请别遗忘你的公证费发票。 5、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即可携带好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公证费发票,到本处领取办理完毕的公证书。
担任遗嘱执行人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遗嘱执行人的权利:
1、遗嘱审查权。遗嘱人要忠实执行遗嘱,就必须首先掌握遗嘱中对各项处分的真实涵义以及遗嘱是否真实合法。如遗嘱人是否有遗嘱能力,遗嘱是否出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有无涂改、变换或隐匿等情形,是否给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是否处置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等等。此外,对遗嘱中所指定的继承人、遗产的数量、遗产的所在地、继承的份额等问题也必须予以明确。
2、有限处分权。遗嘱执行人有权对遗嘱所涉及的全部遗产进行有效控制。如:A、遗产在其他继承人手中时,遗嘱执行人有要求转移占有的权利,如果遗产有孽息,有权代为收取;B、被继承人遗留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或胎儿,而被继承人又没有用遗嘱给他们留下必要的遗产份额或者被继承人遗有债务和欠交的税款时,遗嘱执行人有权为他们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和用遗产替被继承人偿还债务和交纳税款;C、召集主持继承人会议,根据遗嘱指定的遗产分配原则或者指定的数额分割遗产;D、将遗嘱中遗赠的财产数额或特定的财物交给受遗赠人等。
3、排除妨碍请求权。遗嘱执行人在执行职务时,任何人(包括继承人在内)不得妨碍和干涉。继承人亦不得处分与遗嘱有关的遗产,这里所谓的“继承人不得处分与遗嘱有关的遗产”,是指未经清算和按遗嘱分割的遗产。如果继承人擅自处分未经分割的遗产或者有妨害遗嘱执行人的执行职务的行为,遗嘱执行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妨碍其执行遗嘱活动的人承担由于其行为而给自己和遗嘱继承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4、报酬求偿权。我国《继承法》关于遗嘱执行人是否可以收取报酬,未有明确规定。梁慧星教授负责的中国民法典研究课题组起草的《中国民法典继承编条文建议草案》第六十条规定:“遗嘱可以在遗嘱中对遗嘱执行人指定报酬。遗嘱人没有作出上述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不得请求报酬。但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自愿支付报酬的除外。”
承办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以外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将遗产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在法定继承中,可参加继承的继承人、继承人参加继承的顺序、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而法定继承并不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仅是法律依推定的被继承人的意思将其遗产由其亲近亲属继承。
1、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2、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3、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4、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5、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6、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7、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8、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9、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10、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11、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12、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13、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14、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15、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16、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17、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18、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扶养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19、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抚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代理诉讼
房产继承诉讼的流程: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房产继承诉讼管辖地确定为不动产所在地,即被继承房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继承人是多人的,一部分继承人作为原告,另一部分继承作为被告参与诉讼。房产继承诉讼一般需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者提供被继承人医学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派出所开具亲属关系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外籍继承人需要提供经过公证书予以认证;
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
如果继承人之间对于房产过户没有异议可以形成调解书,如果无法对于房产的继承达成一致的,由法院判决。
一般来说,如果继承人之间没有纠纷,法律文件齐全,急需办理继承手续的,可以优先选择继承公证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公证继承的好处是出证时间会比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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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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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单独作为遗产继承?
问题: 莫某于1953年取得怀集县政府分配的诉争宅基地,并持有《土地房产所有证》。1988年莫某又以自己名义对该宅基地申请了《土地使用证》。1996年莫某去世,莫某育有莫喜、莫权、莫枢三子,莫喜先于莫某去世。莫喜妻子陈少英及子女与莫枢就该宅基地使用和继承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解决: 本案是继承纠纷,争议焦点是讼争的宅基地是否属可继承的财产,陈少英等人对该宅基地是否有继承权的问题。讼争宅基地虽在1953年由集体分配给莫某使用,并在1988年领取《土地使用证》,但莫某一直未在上述土地建住宅,莫某及其三个儿子都是另有宅基地另建房屋居住,讼争宅基地在莫某去世时,只是部分建了临时性的猪栏、猪舍。
公司股权继承案例
问题: 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于2005年8月份制定的公司章程载明:公司由李某、张某、田某、薛某四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元,由李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四名股东出资比例分别为35%、25%、20%、20%。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出资和部分出资。
解决: 本案中的焦点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问题。针对此问题 ,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七十六条做出了统一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此法律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就是本案的关键。
伪造遗嘱被发现会丧失继承权吗?
问题: 老王是单身汉,父亲早年去世后,老王和母亲同住。2008年,老王谋到一份海员工作,收入颇丰,但出海几个月才能回一次家,考虑到母亲无人照顾,老王提出让母亲暂住大哥家,大哥一口答应,很快接走了母亲。2010年母亲在老王出海期间去世,老王赶回家后大哥拿出一份声称是母亲的遗嘱,称母亲已把她名下一套产权房过户给自己的儿子小伟。老王大吃...
解决: 本案中老王的主张看似有理,但无法律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失继承权的四种情形中有一款规定:继承人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行为。但老王大哥的行为是否属“情节严重”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我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若干意见》)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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